1.“司考”改為“法考”,法官法、檢察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行修改,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從此以后,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公務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都將參加參加“法考”,成為法律職業人員。 2.時隔24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施行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修訂,針對當前市場競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規則,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夠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開始實施。新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專項資金,進一上規范財稅支持的相關政策,為企業降成本,設“權益保護”專章,加大中小企業權益保護力度。這些措施,兼顧市場公平和保護,讓中小企業有更多“獲得感”。 4.全國開征環境保護稅 2018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稅法》開始施行。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5.導游不得誘騙或強迫消費 2018年1月1日起,《導游管理辦法》施行。《辦法》明確導游執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向游客索取小費等11項違法違規行為。《辦法》規定,導游證將采用電子證件,由國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標準,各級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游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于導游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6.“嚴”字當頭確保絕對核安全 《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7.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開始施行。根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8.《標準化法》近30年來首次“大修”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標準化法》開始施行。對于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意義重大。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全文共六章45條,分為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對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過程的規定。法律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9.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 2018年1月1日起《公共圖書館法》開始施行。按照規定,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借閱,閱覽室、自習室開放等服務。公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 10.車輛購置稅恢復到10% 我國對于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實行購置稅優惠政策于2017年底到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將由此前的7.5%恢復到10%。 11.拖欠農民工工資將受懲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12.最高法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2018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施行。該《規定》共計15條,旨在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工作。 13.網絡餐飲必須有實體店 2018年1月1日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施行。《辦法》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14.建筑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1月1日起,《建筑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施行。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將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同時,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15.新《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將施行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施行。《規定》要求各類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需經審核通過后才能公開使用。要求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也應送審。 16.個人首付兩成就可以買車 根據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0%,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 17.增值稅普通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 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18. 退休后可能將多一份收入 《企業年金辦法》將于2月1日起施行。企業年金指企業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工達到領取條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19.出入境更便利 公安部日前集中推出八項出入境便利措施,涉及就近辦證、自助辦證、免費照相、外籍華人辦證、邊檢自助通關等多個方面,自2月1日起施行。與前期推出的便利措施相比,手續更簡、惠及人群更廣、便利程度更高,實現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使更多的人可在“家門口”辦證。 20. 《軍隊互聯網媒體管理規定》施行 中央軍委日前印發的《軍隊互聯網媒體管理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軍隊互聯網媒體管理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與過去相比,軍隊新聞出版、國防教育、教學科研、醫療衛生、信息發布等單位都可以申請開辦互聯網媒體,軍隊人員經批準或報備可以在互聯網開辦新媒體賬號。 21.《宗教事務條例》施行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宗教界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宗教教職人員享有參加社會保障權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申請法人登記;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享有相關財產權利。 22.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門檻提高 新修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完善了執業核準條件,明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成為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條件之一,相較原辦法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有了較大提高。 23. 納稅服務進一步優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節,將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在簡化辦事程序方面,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所需的資料由原來的6項減少為2項。同時,辦法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核實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24. 企業投資監管新規 《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辦法》提到,核準機關對其核準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后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已開工核準項目未如實、及時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核準機關應當責令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 25. 展覽品進出境享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的,經主管地海關同意,展覽會辦展人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于向海關提交擔保。未向海關提供擔保的進境展覽品在非展出期間應當存放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26. 職業學生頂崗實習應給予報酬 教育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校企雙方可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頂崗實習學生或者學徒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 27. 網售醫療器械應有實體店 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核確認在其平臺入駐的企業具備線下實體店,網絡銷售企業應當保證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28. 加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 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出臺《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最高罰50萬。 29. 規范國土資源執法監督 國土資源部公布《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職責;提出實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制度,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等。 30.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規范執行權 最高法日前公布《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個執行司法解釋,均自3月1日起施行。解釋規定:不得依據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應當另行立案審查處理。 31. 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 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潛在供應商的范圍,要求財政部門在指定媒體發布受理投訴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優化服務,降低供應商的投訴成本。 32.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施行 國家發改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取消項目信息報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放寬部分時限要求等措施便利企業境外投資,同時提出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對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33. 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 國家發改委等3部門聯合印發《水效標識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新標識可向消費者提供易于理解的水效信息,引導消費者購買高效節水的產品,從而激勵制造商和零售商生產、銷售節水產品,促進節約用水。 34. 靜態掃碼支付每日限額500元 根據央行通知,4月1日起,微信、支付寶等應用掃碼付款將限額,若使用靜態掃碼支付,同一客戶銀行或支付機構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500元。 例如,消費者在使用微信錢包掃描靜態條碼支付時,單日使用零錢包支付的上限不超過500元,同時微信關聯的所有銀行卡還可以再獨立獲得500元的支付上限。 當然,這項規定的限額只是針對靜態掃碼支付,何為靜態掃碼支付?像路邊攤、菜市、百貨店等貼在墻上或者打印好的二維碼就屬于靜態條碼。 35. 環境保護稅開啟首輪繳納 被稱為“綠色稅法”的環境保護稅將于4月1日迎來首個征稅期。環保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主體和不屬于納稅人范疇的居民個人,不用繳納環保稅。 這是我國歷史上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稅種,實行按季申報,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識別認定環境保護稅納稅人26萬多戶。 36. 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 為實現“讓納稅人多走網路、少走馬路”,國家稅務總局今年發布了涉及五大類105個事項的《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明確納稅人辦理《清單》范圍內的事項,最多只需到稅務機關一次或者全程網上辦理。 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是指納稅人辦理《清單》范圍內事項,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7. 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人將追責 修訂后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4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單位的,或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38. 航班時刻管理辦法實施 《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4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航班時刻分類管理、航班時刻歷史優先權資格、航班時刻優先配置量化規則等做了明確規定和重大改革。 39. 丟身份證不用再擔心被盜用開卡 央行日前宣布,自4月9日起,將在公安部支持配合下,在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開展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核查試點工作。后續,央行將總結試點經驗,適時向全國推廣。這也意味著,居民丟失了身份證,未來可能就不用再擔心被人冒用辦了信用卡。 40. 股東不得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 4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明確,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41. 禁漁期內嚴查違法違規捕魚行為 根據《農業部關于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每年4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為黃河禁漁期,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活動需采捕黃河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42. 電子病歷保存時間不少于15年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4月1日起施行。新規指出,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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